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389号之一
申请人:王**,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街道索镇大街306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494221240M
王**与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38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王**与被告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220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