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201号之一
原告:王**,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峰,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221240M。
法定代表人:王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娜,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2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张述君
人民陪审员  耿云丽
人民陪审员  石静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国冰倩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