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493号之二 原告:王**,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4L2C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原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索镇大街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22124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王**与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44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2年5月16日,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称本院冻结的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523********)余额已达到王**请求保全的金额,并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予以证实,以此请求解除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对桓台县金海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冻结的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余额已足额冻结,继续冻结该公司的其他债权已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对桓台县金海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