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493号之二
原告:王**,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4L2C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原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索镇大街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22124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王**与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44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2年5月16日,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称本院冻结的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523********)余额已达到王**请求保全的金额,并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予以证实,以此请求解除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对桓台县金海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冻结的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余额已足额冻结,继续冻结该公司的其他债权已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汇铎(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对桓台县金海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