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493号之一
申请人:王**,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4L2C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索镇大街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22124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淄博汇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