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仙某某富村民委员会、某某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执1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通路18号亿丰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XXN45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仙***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仙***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3ME103464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永定区仙***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80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76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派员入户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敦促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仙***富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981元,按债权比例分配,本案分得标的款6501元,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分配异议书》,异议尚在处理中,待分配异议结束后,视处理结果支付标的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仅有极少量的银行存款,且均已被法院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仙***富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限制消费令,对龙岩市永定区仙***富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4、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通过面对面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0769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锦  安 审判员 陈  志  银 审判员 江  宏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