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102行初23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乐豪斯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乐豪斯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颖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