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385号
原告:青岛***五金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扬州路以北东辛置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94C62Q47。
法定代表人:赵淑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浮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办事处(路)号扬州路以北东辛置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7T8M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421Y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AK63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爱尚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青岛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小区4号楼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PPE7Y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五金批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浮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爱尚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五金批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金批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金批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减半收取25元,剩余500元退还原告青岛***五金批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