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木业有限公司、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899号 原告:****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7BN0MQ8G,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庄寨镇娘娘营南村240国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JFWX1J,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AK6361,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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