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070号
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山村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5TKA9K。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421Y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AK63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银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083857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训一,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与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