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070号 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山村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5TKA9K。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421Y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AK63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银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083857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训一,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与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市满城新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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