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8913号 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玖**19-1-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文峰山路与武汉路交汇金升社区8-8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坤,负责人。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41层01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路176号5号楼510。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B组团A-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0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电子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247300014920210706968115321,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6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0日,票据金额5万元,承兑人及出票人为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公司变更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为分公司,后该票据背书给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系该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后在票据到期承兑时被拒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裁判。 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10247300014920210706968115321,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6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10日。 上述票据经连续背书,出票人为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了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基于与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关系取得涉案汇票。现票据状态: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青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变更名称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涉案汇票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在汇票到期付款被拒付后可以选择行使追索权,各被告作为背书人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其票面金额5万元及以5万元为基数,自汇票金额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该费用系为便于案件执行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万元。 二、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3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仨瓜俩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众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