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214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温馨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社区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9779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A座18F-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AK6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博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23号楼1**12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T038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421Y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温馨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建嘉城(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353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2015.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3537号判决书执行完青岛市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