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435号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11号3-5层。
法定代表人:郑加宁。
被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