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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2733号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松山镇岐后村白花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11号3-5层。 法定代表人:郑加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3元,减半收取计4626.5元,由**(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