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2733号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松山镇岐后村白花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11号3-5层。
法定代表人:郑加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3元,减半收取计4626.5元,由**(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