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3民特26号
申请人:***,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申请人: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
法定代表人:郑加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11月9日经罗源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因与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筋班组和倒水泥班组及拖拉机司机**的责任分成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0元整(不包括福建***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赔付的280,000元医疗费)。签订本协议后,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赔付的所有费用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钢筋班组和倒水泥班组及**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最终认定。
二、上述钱款分两次付清(汇入***指定银行:贵州省凤冈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50,户名:***)。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整;
2.余款人民币60,000元待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案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之内由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若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诉讼应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将余款60,000元支付给***。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向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行使追偿权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
四、本协议签订之后,***及其家属与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向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或有影响公司生产的行为。
五、前期***及其家属到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赔偿造成的影响,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谅解、不予追究。
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经罗源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 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