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5746号
原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11号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50349884E。
法定代表人:郑加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中天恒基广场三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8433566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计3211.5元,由福建龙泰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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