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民特164号
申请人: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543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申请人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交纳本案受理费。申请人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