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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2395号
原告: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跃,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