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鲁0191司惩17号
被拘留人:***,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8)鲁019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军之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系被执行人山东军之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判决义务履行主体山东军之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义务履行山东军之星公司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其拒绝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拒绝在案涉工程相关材料上签章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