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鲁0191司惩16号
被罚款人:***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鲁019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拒绝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科信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拒绝在案涉工程相关材料上签章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限于2018年8月22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