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中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0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92号21号楼西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E65N67。
法定代表人:许大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顺河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33087Q。
法定代表人:祝红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忠东,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李忠东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付款10万元;二、限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三、李忠东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李忠东负担。因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李忠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及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李忠东已签收,济南东铭木业有限公司未签收,对其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5日、2021年11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忠东名下有位于历城区房产(房产证号:历城0××8),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因上述房产不符合房产处置条件,故本案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历城区164号对被执行人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月20日、2021年1月2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