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0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安尔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1-103。
法定代表人:雍自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92号21号楼西侧三层。
法定代表人:许大鹏,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安尔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00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查封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694,633.32元。2022年3月24日,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p11月24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马鞍山安尔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鲁14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应当解除本案对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尹胜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