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154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公司)。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420号1幢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张可付,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可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17日,原告***以起诉状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计17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