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131号
原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9058656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62446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7元,减半收取13813元,由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