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民初1453号
原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9058656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6.00元,减半收取计10008.00元,由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