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财保33号 申请人: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在25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乡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在250万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