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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余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1824号 原告:程子余,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陕鄂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程子余与被告***、***、湖北中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权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