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钟祥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51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钟祥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法定代表人:康兵。
原告***与被告钟祥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包涵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