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51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钟祥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法定代表人:康兵。
原告***与被告钟祥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包涵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