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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障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鄂0881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钟祥市承天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81011418947K。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地A1-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6309E。
法定代表人:康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监罚[2020]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监罚[2020]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监询【2020】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监罚[2020]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钟人社监罚[2020]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艳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