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04民初95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6309E。
法定代表人:康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988622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计3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解达雄
人民陪审员韩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