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6309E。
法定代表人: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廷,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方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钟祥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5月10日向***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1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德
审 判 员 胡少魁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艳艳
书 记 员 李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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