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67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6614049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630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1080019********。 原告***与被告**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