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67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6614049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630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1080019********。 原告***与被告**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