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恢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石办事处响岭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9142080069175088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25楼,组织机构代码9142080018011630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988622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鄂0802执恢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荆门市掇刀区××楼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荆门市掇刀区××楼建设项目的工程款元; 二、提取上述工程款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荆门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荆门市掇刀区××楼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直至达到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