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3696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道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