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3696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道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