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7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玖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农科村农科防水市场A区13栋2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环联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028203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7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玖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673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