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临武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21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临武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南塔美食城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2月2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男,1962年7月26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武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