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904号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大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2134XY。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康林河交叉口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6RGH41U。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3B7046720220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