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8561号
原告: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街道)大元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黔南州鑫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斗篷山路279号东来尚城小区第11栋1单元15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南州鑫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