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8558号
原告: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街道)大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明轩环境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XGCG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台州明轩环境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