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105号
申请人: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倪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252号3-1-1。
法定代表人:熊孟元。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586000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新城支行5100××××051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在58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