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财保5号
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15708.3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515708.3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在515708.3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陪审员***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