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财保30号
申请人: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龙。
委托代理人:刘宗铭,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丽佳,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1。
法定代表人:熊孟元。
申请人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87028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现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的账户5100××××2280内的存款,保全价值以¥1087028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天府国际机场支行的账户5105××××0058内的存款,保全价值以¥1087028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双流新城支行的账户5100××××0512内的存款,保全价值以¥1087028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