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民初2428号
原告:赤水市娜妹烟酒行,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市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E5BUT6D。
经营者:***,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北路21号1栋2**8楼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3563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赤水市娜妹烟酒行诉被告***、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娜妹烟酒行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赤水市娜妹烟酒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