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21民初220号
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31号首层(Q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61815362G。
法定代表人:雷红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荔枝沟**五金商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东华乡关塘村学一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L39627452E。
经营者:林永,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荔枝沟**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仲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 艳
书 记 员 唐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