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富罗恩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9880号
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362G。
法定代表人:雷红光。
被告:佛山市富罗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691K。
法定代表人:李庆杰。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熙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