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30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雷红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曾新喜,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琼010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付款义务:1、强制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95%的未付款部分1349823.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49823.43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货款利率计。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57913元)。2、强制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增加采购防火门未付款286379.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2250.39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6起止还清之日起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货款利率计。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11251.6元)。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判决生效十日起计算,直到全部付清时止(本金1349823.4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自判决生效十日起计算,直到全部付清时止,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2091元;本金286379.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自判决生效十日起计算,直到全部付清时止,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444元)。三、本案全部执行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案款共计1707902.32元。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27381.32元(含执行费1947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循瑜
书记员 王经良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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