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30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公路3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雷红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曾新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炜,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童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琼010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付款义务:1、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95%的未付款部分1349823.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49823.43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货款利率计。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57913元)。2、强制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增加采购防火门未付款286379.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2250.39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6起止还清之日起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货款利率计。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11251.6元)。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判决生效十日起计算,直到全部付清时止(本金1349823.4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自判决生效十日起计算,直到全部付清时止,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2091元;本金286379.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自判决生效十日起计算,直到全部付清时止,暂时计算到2018年8月10日约为444元)。三、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案款共计1707902.32元。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琼9030执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27381.32元(含执行费1947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27381.32元(含执行费1947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循瑜
书记员 王经良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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