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绿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新绿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8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三道水乡居委会三道水乡居民组,现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新绿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仙鹤路和尚井5单元B型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绿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7.00元,公告费1100.00元,共计32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启林
审判员田应召
人民陪审员龙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