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01号之一
原告彼爱游建筑城市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JamesKBrearley。
原告上海布莱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群。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峰,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应慧鹏,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规划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璐。
委托代理人鲍奇川,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R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USAW&RINTERNATIONALDESIGNGROUP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库克郡芝加哥市伊斯特伍德**路**号**室室(C/O,Connie.6050WEastwood#201ChicagoIL60630U.S.A),法律文书送达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耀江国际广场29层。
法定代表人刘江泉。
被告麦迪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省广州市。
被告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省蓬莱市市。
法定代表人崔跃。
委托代理人金天立,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彼爱游建筑城市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布莱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规划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W&R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麦迪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麦迪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彼爱游建筑城市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布莱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麦迪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彼爱游建筑城市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布莱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麦迪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弘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