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罗田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61-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罗田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罗田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田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 勇
审判员 秦汉平
审判员 杨建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