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49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联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